杨某在一家小吃店负责宰杀海鲜,结果在杀鱼时吐血身亡了。家属认为小吃店要对杨某的死负责,但店老板不愿意赔偿,还告到了法院。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死亡视同工伤,判令小吃店赔偿损失40万余元。
2008年3月,33岁的杨某由哥哥介绍,到一家小吃店打工,专门负责宰杀海鲜,月薪1400元,包吃住,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吃店也没有为杨某缴交社保。去年8月1日晚上10点半左右,在上班的杨某突然大口吐血,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第二天,老板仅给杨某的哥哥1万元作为丧葬费,杨某家属不满;今年1月,在杨某家属的申请下,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杨某之死视同工伤死亡。劳动仲裁委根据相关材料作出裁决,小吃店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0万余元。随后,小吃店老板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杨某之死不属于工伤。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家属提供劳动部门的认定书作为工伤证据,小吃店老板虽然不认可认定结果,但是没有提出反驳证据予以推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海峡导报 记者 陈洋钦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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