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养死不葬,还想分遗产?近日,海淀法院对一起遗产分割案判决:不行!
被告刘某,是原告吴女士的女儿。丈夫刘先生去世后,吴女士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刘先生的遗产,并称因女儿刘某未尽赡养义务,对女儿应当不分财产。
法官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刘先生生前与吴女士单独居住,平时由儿子照顾生活。刘先生身体非常不好,经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间均由儿子、儿媳看护,女儿刘某从未前去探望,也不和父母联系。刘先生和吴女士甚至曾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希望刘某回家看看父亲,但直到刘先生去世那一刻都没见到女儿。
庭审时,刘某表示知道父亲生病住院的事情,但不知道具体医院及病房号,所以无法看望。父亲去世时,她没有在场,也没有参加葬礼,葬礼是后来听别人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若其平时关心照顾父亲,理应知晓父亲生病住院情况、死亡事宜。刘某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故法院最终认定:对于刘先生所留遗产,刘某不应该分。
宣判后,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不仅是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更折射出法律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江锦莲 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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