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今年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而在围绕依法行政的讨论中,“三公”经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法等话题的热度持续走高。
据了解,在由中组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行政学院共同举办的2011年秋季省部级干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上,“三公”经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法也成为教学重点。
省部级干部、专家是如何看待这些话题的?本报今日集纳相关观点,关注法治政府建设热点话题。
9月6日,在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站上讲台,给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的学员们,就两个多月前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及其对政府工作的意义与影响,上了一堂“新法解析”课。
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破茧而出,具有里程碑意义。袁曙宏认为,共71条的行政强制法,无论是行政强制的界定、原则、设定、种类,还是程序、执行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这就是“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课后,袁曙宏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表示,良好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润滑剂”,能够理性消解社会关系中的紧张和矛盾,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中实现动态平衡。行政强制法较好地实现了行政强制所涉及的行政权与公民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正与效率等若干基本关系的平衡,各级政府应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权与公民权和谐共存
记者: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如何防范其对公民权的损害?
袁曙宏:如何规范和调整行政强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贯穿行政强制法各项制度安排的一条主线,也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就行政强制法的现有制度安排而言,应当说较好地平衡了二者关系,既规范了行政强制权,又保障了公民权,进而保证了行政强制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终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这种平衡理念,在该法第一条关于行政强制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即既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旗帜鲜明地表明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立法理念,在行政强制法各章节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一是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六条中,规定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第八条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这些规定对制约行政强制权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该法在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事先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事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三是该法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其中既包含了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诸如“说明理由”、“陈述和申辩”、“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等大量程序性权利,也包含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实体性权利。
四是该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比较集中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权,损害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