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预案虽然采取的是试行的方式,但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恢复法院的正常运转,必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必须承认的是,我国不仅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而且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采用常规方法已经难以解决,这将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纵观《预案》的规定可以发现,《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更多是指一般的突发事件,尽管也包括突发事件对司法权运行的危害,但一般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事件。本文尝试从突发事件影响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角度对完善法院应急管理机制做以下探讨,笔者认为,法院的应急管理机制不仅包括法院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也应包括法院有效恢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
一、适用范围
《预案》规定,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突发事件、地方法院突发事件。这是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发生地点所做的分类。其中的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其实,这种意义上的突发事件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概念。立足于人民法院角度,司法突发事件的判断标准是法律规定,只有超出法律预先为司法设定的范围或者方式,使司法的运行不同于一般正常状态,才可以称为司法突发事件,它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上述突发事件实际上都是外部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其对社会的多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对司法的破坏是其中之一,可以归入自然灾害型突发事件,而基于内部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属于司法资源失衡型突发事件,这主要表现为案件突然增减(主要是增加)。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应做相应的扩展,实现一般突发事件概念向司法突发事件概念的转变。
二、组织机构
《预案》对组织机构做了相应规定,首先是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机构,即办公室、安全保卫组、新闻宣传组、应对建议组和后勤保障组,并明确了责任人和各自的职责。通过《预案》的规定可以发现,组织机构的成员都是来自法院内部的不同部门,这对于协调法院内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是必要的,但是,正如法院正常运转时和其他各种机构会发生密切的联系一样,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也应该有与法院发生最密切联系的机构的成员参与,比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急设备供应方等,以发挥多机构的合力。
一个全面的组织机构应考虑组织机构设立的位置,它应包括多个地点和指挥者。比如,第一个可选择的地点就是法院中的某个地点;第二个可选择的地点是更为实用的地点,比方说政府大楼所在地。较为理想的组织机构所在地应处于中心位置,有办公桌、电话、电脑、传真、打印机、影印设备等,以完成重要的工作任务。
三、风险评估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预先完成的就是对可能发生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以辨别突发事件对法院的潜在影响。首先应分析法院内部机构的每一个功能区域,以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可能造成的影响;其次应对重要文件和关键数据的安全性做出评估;再次应对法院关键性的服务或者核心功能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报告,以决定需要多少人完成这些工作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物质资源,如果设施损坏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的替代设施,同时发生突发事件后,在明确什么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后,以便使法院集中实现这些任务。
四、替代性措施
首先是替代性工作地点。突发事件发生前,应考虑可以选择的法院工作地点。在突发事件来临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工作时,法院需要尽快对损害进行评估,以便与相应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协调法院可替代的办公场所,保证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是替代性设施。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内部的管理系统瘫痪,因此法院事务需要临时由外部设施作为替代。对于关键性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确定其他备选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以作为后援。再次是替代性通讯系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通讯系统中断或出现故障,应当提前预备有其他的联络方法。因此必须将联系人名单分发给每一名工作人员。如果突发事件导致通讯系统无法修复,法院必须求助于其他方法来通知工作人员,比如可以通过其他传媒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和公众。第四是替代性数据资料。如果法院因突发事件无法挽救存储于不同介质中的相关数据资料,法院必须采取其他可替代的方法。比如法院管理系统如果形成网络,那么这部分数据资料可以共享。比如律师复印了部分法院案卷材料,而法院原始数据资料灭失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律师提供的数据资料以作为法院的替代性资料。最后是替代性工作人员。突发事件发生时法院可能因此人员短缺。法院可能需要聘请短期的工作人员和危机干预专家,以保证法院最基本的运转。可能会存在一种交叉替代的情况,比如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常规的灭火训练,了解动力源所处的位置以及紧急联系名单,可以确保突发事件时替代执勤工作人员的空缺。法官出现短缺时,可以由替代性法官替代原来的法官审理案件。这些替代性法官可能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年轻法官或正在接受培训的法官,也可能是退休的法官或者律师。
五、培训和演练
培训和演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培训,法院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当知道领导小组的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知道突发事件发生时各自的职责分工。(2)通过培训,法院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当知道法院建筑的内部结构,安全通道,核心功能区,档案材料,电力水力设施等。(3)通过培训准确判断法院日常运转的关键性事务,并且负有完成该关键性事务的责任。(4)法院工作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便知晓培训内容所做的更新。(5)法院在突发事件演练时,可以采取实际演练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桌面演练的方式,其目的都在于检测法院应急管理的有效性。(6)在演练时,可以考虑各种特定的场景,比如在没有灯光和电力的情况下,举行模拟演练就可以发现需要什么样的资源。比如在通讯系统中断的时候,又需要其他什么资源。(7)通过演练,可以使法院工作人员以及与法院工作相关机构的代表共同讨论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做出修正,对应急人员和应急系统及时进行更换,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六、财产和数据的保护
首先,法院的建筑结构、书籍、家具、文件、电脑和其他电子设备都可能因突发事件而遭到破坏。为了有助于减轻财产的损失,可以预先和相关部门合作以向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明电脑和档案室等财产存放的具体位置。以便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采取办法减少对文件和电子设备的损害。对这些房间做出清楚的标记也是一种有效的办法。由于法院会使用不同的媒介储存信息,比如纸张、微缩胶片、光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媒介储存。
其次,每一种存储媒介的保护、挽救以及保存都有不同要求。挽救被损坏的纸质数据需确定专家运用专业知识来解决。法院应指定专门人员采取相应的存储步骤来挽救存储湿透的纸质文件。在水对纸张造成损害的24小时内要开始尽力挽救。可以通过微缩胶片修复服务来减轻对微缩胶片造成的损害。
再次,应与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联系,对损坏胶片进行简单复制是一种既经济又便捷的恢复方式。
最后应注意运用日常数据系统的关闭程序以及时保存数据。(黄 斌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