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青少年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事件,将一名年仅14岁的中学生林小森(化名)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多家媒体以“14岁少年被认定为黑社会‘大佬’”为题,报道了广东省乐昌市的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原本普通的一起斗殴致人死亡案件,被“14岁少年”、“黑社会”、“大佬”等字眼装饰得分外醒目。以各家媒体目前的报道来看,事件的主人公林小森因一起看似与自己完全无关的斗殴事件,被法院处以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采访多名青少年维权工作者发现,此案中“黑社会”的作用被舆论过度放大,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存在的“瑕疵”却未受到足够关注。实际上,参与此案的公、检、法三方,没有任何一方在诉讼审理过程中使用过“黑社会”这个词。
根据检方公诉内容,事件的经过大致如下:2009年年底,被告人林小森组织成立了“森高社”非法组织。2010年11月5日14时许,林小森一方的罗某等10多人殴打了一名学生石某。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人、曾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30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开会商量对策。随后,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3名被认为是“林仔”手下的人,双方发生殴斗。打斗中,罗某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某刺伤,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媒体报道中,一些媒体直接将检方公诉中的所称的“非法组织”改为“黑社会”,并在标题中刻意突出。
而实际上,“森高社”不过是由一名中学生创建的QQ群,林小森自称没有参加该群,也不知道该群。
长期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陈赛金说:“‘森高社’QQ群根本算不上黑社会。”其实,公、检、法三方也从未提过“黑社会”。
林小森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罪名与所谓的“黑社会”毫无关系,而是因为“故意伤害”。然而,根据当地警方的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当日的殴斗,他不在现场。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张雪梅认为:“如果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林没有积极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赛金律师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如果公、检机关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林小森将众人纠集到一起,并直接导致两伙人殴斗的话,那么,即使林本人没有参加殴斗,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伤害”罪。
此案中,媒体称公、检机关对此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辞其咎。乐昌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认为,从调查和讯问来看,林小森能起到召集成员,发出指令的作用。
但就在获得这一关键认定的途径上,出现了“瑕疵”。韶关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承认,“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据媒体报道,多名学生家长透露,他们的孩子在被公安机关带走时,警方并未要求家长陪同前往。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因为孩子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这种做法为后来媒体猜测“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提供了支撑。
由于没有家长在场,部分学生的前后两种说辞令公安机关处于被质疑的尴尬境地。一周前,学生们的说法是,命案当日,众人在林小森家聚集是为了帮他“搬家”;一周后的第二次讯问,则改成了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
这一“翻供”最终导致了林小森被认定为“殴斗组织者”。
张雪梅介绍,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她说,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不严格,“这个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作为‘应当’性的强制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一致。”
《草案》同时还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但实践中,这些单位一般都不会派代表到场,也没有到场的意愿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私可能被公开。”张雪梅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尊重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职责,通知其到场。
据悉,9月15日,林小森一案已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并表示,此案二审过程一定会关注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