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核实】被枪决的男子犯罪事实确实存在
带着网友的种种猜测和疑问,记者到宜昌市与此案相关的部门进行核实,均表示已接到其上级要求不能接受采访,由上级部门调查清楚后作出回应。但记者还是从一些侧面了解到当时此案办理的一些情况。
案件侦破工作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负责。2000年前后,有人在宜昌市多次持刀抢劫,犯罪行径为夜晚尾随单身女子并实施持刀抢劫。2001年8月19日,宜昌警方将此名犯罪嫌疑人擒获,查出此人共实施持刀抢劫4起,造成2人重伤。一些案件知情人士透露,犯罪嫌疑人无身份证明,他自己交代是唐建敏,河南人,也提供了出生年月日和详细的家庭住址。
为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当时宜昌警方向河南省公安机关发去确认函,请求协助核实身份。后来宜昌警方收到河南省公安部门回复称,确有此人。于是宜昌市公安机关才将此人移交至相关司法机关。
据知情人士介绍,当时办案大多为函查,没有硬性规定非要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去核实身份。“不管他是张三还是李四,在确凿的犯罪事实面前,依据相关法律,他都应被处以死刑,并不是网友理解的‘杀错人’。”对于此案卷宗的下落,记者了解到,卷宗已经随着司法程序转至有关司法部门,并不在公安部门,但此份卷宗“确实存在”。
【延伸阅读】专家指出司法机关互相监督力度不够
对于此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表示,这首先反映了我们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力度不够。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很容易所有环节上都会出错,这种直线型的监督应当向旋转型的监督转变,整个诉讼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此外,我国的司法监督的制度保证和有效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从而不断增强司法的人民性、群众性,避免这样的“乌龙案”。
武汉大学周运清教授指出,这个事情反映出我们司法程序上的确有漏洞。在这么严肃的事情上看不出对生命的尊重。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判出这样的案子,正义体现在哪里?我们执法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体现在哪里?这样的事情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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