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遛狗发生纠纷,男子王某飞脚踹向狗主人的面部。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
39岁的王某是大兴区青云店镇的居民,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天。此次,他又因打伤女路人而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据指控,今年2月14日下午4点多,王某因遛狗之事与女子谷某发生争执,用脚将谷某面部踹伤。经法医鉴定,谷某为轻伤。
王某说,事发时,他喝完酒骑车路过大兴一中,有一条小狗在后面追他,他就骂了几句,因此与狗的女主人发生争执。
法院认为,王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因而对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伤者1万余元。(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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