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是知情人士举报,许东绝不会“落马”,因为这位教育局长“太低调”、掩藏得太深——全家的存款不足10万元,名下的房产也只有单位的住宅楼一处,这些假象甚至在办案之初蒙骗了检察官……
近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局长许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宣判。许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据介绍,许东案是迄今为止聊城市教育系统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面对判决,庭上的许东悔恨不已,并表示不再上诉。目前此项判决业已生效。
研究如何化解“落马”风险
2010年8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数封举报信称,许东在担任东昌府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大肆收受多名建筑商的巨额贿赂。
此后,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将案件交由冠县人民检察院侦办。为防止打草惊蛇,冠县检察院专案组先是从外围展开了秘密初查。经过细致的调查,特别是从各主要银行以及东昌府区房管局查询的结果显示,许东全家的存款不足10万元,其名下的房产也只有一处单位住宅楼。
“许东夫妇近30年的工资收入,起码在百万元之上,纵然举报失实,没有违法所得,那么大量的合法财产哪儿去了?这就是我们办案之初的最大悬念。”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侦查人员百思不得其解,但这种反常的现象却更加坚定了侦查人员深入初查的决心,因为办案的实践经验表明,反常的现象背后,一定有不正常的行为。
后来的事实证明,许东并非两袖清风。早在1999年,为避免事情败露,防止身败名裂,许东就开始研究如何化解“落马”的风险。
据许东在检察机关供述,“我在阅读各类媒体反腐案例报道的同时,也在细心研究,发现把巨额现金放在家里、存在银行里或者花掉,都有极大的风险。”
涉案款项均置于亲属名下
如何把“不义之财”稳妥消化,许东着实动了一番脑筋。
据判决书认定,1999年至2009年8月,许东在担任东昌府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维修和附属设施建设等方面,非法收受张某等17名建筑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75433元、美元6000元,为建筑商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牟取利益。
同时,许东在教育系统调整干部职务、岗位以及大学生就业安排过程中,非法收受71名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1000元、购物卡29000元,为他们在职务、岗位调整、就业安排等方面牟取利益。此外,许东还对844576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如果不义之财显露在自己名下,案发以后那就不是自己的;如果这些财产不在自己名下,那么可以相对容易地躲过纪检和检察,即使不在自己名下但它实际上还是自己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2003年9月,许东用受贿的金钱在聊城新东方广场六楼购买商铺8套,价值556024元,分别用的是其岳父、岳母和妻弟夫妇的名义。2004年2月,许东又如法炮制,分别以其大妹、二妹夫妇之名在聊城新东方广场丽人城购买商铺两套,价值433856元。
此外,2007年至2009年,许东还分别以其岳父、岳母、妹夫之名,在阳谷凤祥集团集资80万元、在聊城久安房地产公司集资81万余元、在聊城大学集资42.5万元、在聊城建设路小学集资80万元……
转移隐匿财产“低调”敛财
就这样,许东通过借用亲属的身份证,把受贿来的款项连同合法收入一同用于在高级商场购买商铺、参与企业集资,并将这些资产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这样一来,侦查人员如果“按名索骥”,许东的这些财产自然是找不到的。
与此同时,屡屡现于荧屏、报端的“偷出来”的贪官、“捡出来”的贪官、“写出来”的贪官现象,也引起了许东的警觉。
“自己作为教育局局长,也是大盗小偷惦记的对象,特别是自己掌握的这些房产、投资的手续,被偷走也是极其麻烦的;即使防盗措施完备,说不定哪天纪委、检察院造访,如此多的亲戚名下的大额投资放在自己家里,也很难解释。”据许东在检察机关供述。
许东想到了住在某小区的大妹家。2004年前后,许东将上述手续放在一个上好锁的保险箱内,来到大妹家,嘱咐她一定要替他保管好这个“保险”箱。“箱子里放着机密文件,千万不要打开箱子,也不要跟别人说。”此后,一旦又拥有了“机密文件”,他都要单独到大妹家,悄悄地把“机密文件”存放到这个“保险”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