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9月26日电(记者 陈静)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染色馒头”案今日一审宣判。宝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有期徒刑9年到5年,并处罚金65万到20万元人民币不等。
法院确认,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违法情况下,仍在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间,盛禄公司染色馒头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
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和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原料。今年4月12日、13日,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分别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卢湾、奉贤、闸北、金山区法院亦分别对另外5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宣判。相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到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到1000元不等,另有一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
据悉,近年来,上海法院依法严惩了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2008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3件,生效判决人数117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上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领域较广,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发案区域集中在郊区,且被告人文化层次较低,一般以获取暴利为目的。
他说,上述6起案件的发生,既与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道德低下、诚信缺失,为追求经济效益坑害消费者的不良目的有关,也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及时、不到位有重要关系。
丁寿兴表示,今后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危害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涉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并将强化能动司法,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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