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本报曾报道的“自杀女跳桥被撞案”,昨天由昌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路全意正常驾车行驶,没有过错;自杀女王艳枝出于自杀故意跳桥被撞,应自行承担责任。
去年6月22日,路全意开着吊车如往常一样走在回家路上。在经过昌平区马池口镇时,遇到民警在现场疏导交通。“我以为是交通管制,没想到有人自杀,就随着前面的车开进慢车道,当时车速也就20迈吧。”路全意说,就在他通过路口,行驶到铁路桥下方时,“砰”的一声,一个影子“从天而降”。“开始还以为是羊呢,急踩刹车后她滚到了地上,因为刹车后的惯性,车拖着她走了几米才停下来。”路全意说,下车才看见,地上躺着一个30岁左右的女子。
这名女子就是王艳枝,她在接到公司裁员的消息后,选择从铁路桥跳桥自杀。而她没想到的是,从7米高的桥跳下后撞上了路全意的车,命保住了,但双臂需要截肢。事发后,王艳枝以交通肇事为由状告路全意、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残疾辅助器械费、医疗费等共10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有三大争议点:首先,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法官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要素包含车辆、道路上发生、过错或意外、损害结果四项。本案事故虽有特殊性,但仍满足该条款规定的要素,因此,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其次,路全意是否存在过错?法官调查发现,王艳枝跳桥位置是铁道桥南段的东侧,路全意由西向东驶来,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难以发现王艳枝,且路全意驾驶吊车跟随前车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第三,事故是否因王艳枝故意造成?王艳枝选择的铁道桥,桥下是机动车道,事件发生时段系下班高峰时期,来往车辆较多,王艳枝在明知坠桥有与机动车发生相撞可能的情况下,仍选择跳桥,对这一结果持放任心态,属于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王艳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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