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染色馒头”案9月26日一审宣判。宝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有期徒刑9年到5年,并处罚金65万到20万元人民币不等。(9月26日中新社)
生产、销售“染色馒头”者终于伏法,可谓罪有应得、咎由自取。欣慰之余不免心生疑虑,那些本应负有监管之责却为不法分子大开绿灯的监管人员,为何没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称,该案件的发生既与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为追求效益坑害消费者的不良目的有关,也与监管不及时、不到位有重要关系。他表示,今后将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
既然监管不及时、不到位,那等于是已构成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就该受到法律严惩,又何必强调今后严惩呢?正是这个“今后”,必然意味着要等发生下一例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才能启动,而这必然又有更多消费者受到侵害。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者从重从严惩处,这在历次食品安全事件中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但前后对比、左右权衡,几乎很少有监管人员受到相应法律追究,甚至连一般行政处罚也很少见。如此顾此失彼危害极大,因为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随时都在处心积虑进行不法勾当,作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稍有疏忽,就可能掩护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更多例证说明,不排除有监管人员监守自盗,里应外合,共同违法犯罪。如果严惩了生产销售环节的犯罪,却对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不作考虑,那势必加剧此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势头。
所以,我们希望司法机关少说类似“下不为例”的话,不要总是“明日复明日”,今天的案件就在今天追究相应的职务犯罪,不拖泥带水,更不要对监管方面的职务犯罪心生怜惜。就“染色馒头”事件而言,有没有职务犯罪?如果有的话,那就请从这起案件开始追究,早一天追究,就早一天警醒类似玩忽职守,就会早一天为公众食品安全构筑安全屏障。 □周稀银(江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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