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昨天下午,丰台法院开审此案。
在庭审中,原告荆女士回忆说,她与李某结婚后,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某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某的名字。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某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某提出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被告李某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李某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记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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