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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与老师搞“师生恋” 被师母打伤

2011年09月28日 17:29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大学男老师与女学生产生恋情后,女学生来到老师家中“解决感情纠葛”,不想老师的妻子突然出现,将女学生暴打一顿。日前,女学生将老师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打人者应承担80%责任,而女学生自己承担20%的责任。

  案情回放 女学生被师母打伤索赔万元

  姜某是某大学的老师,女孩小周是他的学生。小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姜某给予了帮助。小周对老师产生了信赖和好感。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之间的感情产生了质变,从单纯的师生关系演变成男女之间的复杂情感。

  对于双方之间的事,小周是这样描述的,姜某利用她的单纯及对他的信赖、好感,向她大肆发起感情进攻,进而几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2010年9月的一天上午,她要求与姜某面谈,解决感情纠纷。她进入姜某家中,未来得及在客厅就座,姜某的妻子李某从卧室走出,给了她一个耳光,并用两只拳头猛击她头部达十几分钟。事发后,小周按派出所指定,分别到第一中心医院、眼科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左眶周软组织肿胀淤血、头外伤、左颞头皮挫伤、左眼挫伤、眼眶皮下淤血。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950余元。经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李某被拘留10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周将殴打她的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干扰他人生活女学生被罚500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某辩称,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属实。她承认动手打了小周头部。但这是因为小周多次跑到她的家中与其爱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小周破坏她的家庭,有错在先。所以,小周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李某表示,同意承担小周医药费的合理部分,其他费用因均没有证据,故不同意承担。

  李某出示了小周与其丈夫联系的网上邮件,欲证明小周知道姜某已有妻室,以及自愿与姜某发生性关系。手机短信记录证明,小周事发后至2011年6月仍然勾引她的爱人,发短信达3000多条,已影响到被告家的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小周干扰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对小周做出处以罚款500元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小周医疗费、鉴定费的80%,即人民币1750余元。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损失。原告与被告爱人因感情纠葛,在被告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受伤,对此被告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关于医疗费、鉴定费均系本次纠纷所产生的相关损失,且有票据予以佐证,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未向法庭举证证实,亦未提供休假证明,所以法院均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师母受伤害在先打人反成被告

  本市律师宋晓毅表示,本案中,姜某的妻子李某开始是“受害人”。丈夫与学生产生不伦之恋,而且女学生居然出现在其家中,这种情形对一个妇女的精神打击可想而知。

  从法律上分析,李某的丈夫不守忠诚义务,实际上侵犯了她的民事权利。如果侵权后果严重,李某可以提出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而女学生的行为虽然也对李某造成影响,但由于无明确法律规定,李某向其主张民事权利存在一定困难。但李某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给予女学生一定程度上的警告和“惩罚”。比如说报警、找其家长谈话、找学校领导反映等。事实证明,这些手段还是行之有效的。而本案被告没通过正常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殴打的方式发泄愤怒。这样做的后果使她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侵权者,不仅被拘留,而且还要承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责任。李某的行为显然是得不偿失的。(涉案人物为化名)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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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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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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