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被告人丁金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
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金龙因为感谢同事孙某相约一起到高密市一家酒楼吃饭,席间一起喝酒。饭后,丁金龙结账要离开时,发现已有醉意的孙某身上佩戴的金项链、金戒指,临时起意将金项链、金戒指及包内现金200元拿走,价值共计4589元。当时,孙某知道丁金龙在拿自己的物品,但因醉酒无力反抗。案发后,丁金龙通过家属赔偿孙某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醉酒之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抢夺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宋华忠 李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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