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一类外来物种;各地要建立外来物种入侵监测预警机制,对外来物种实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与长期跟踪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外来有害物种发生和繁衍动态。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不仅是湖南省第一部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外来物种管理法规。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湖南省的外来物种管理正式进入法制化、系统化轨道。
近年来,随着全球国际贸易、旅游和交通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生物物种交际与交换日渐频繁,外来物种入侵的危险性日益增加。外来物种的入侵,不仅严重危及国家的粮食与食品安全、生物与生态安全,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安定,容易造成群体性恐慌事件。尤其是位于热带与温带接合部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多样,交通条件便利,为外来物种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
据介绍,目前侵入湖南省的外来有害生物达97种。其中植物68种、动物18种、病源微生物11种。在全球公认的16种危害最大的物种中,湖南省已经发现11种,外来物种入侵面积超过1200万亩。据不完全统计,湖南省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生态危害与间接经济损失达100亿元。
然而,从现有的立法现状来看,目前我国涉及外来物种的法律法规大多散见于农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渔业法、森林法之中,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出台的时间已相对较为久远,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标、程序、手段等内容大多未涉及,也很少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具体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我国生态系统类型很多,国内跨地区的物种转移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对于地区性的物种入侵问题,还没有规章可循。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构筑一道生态保护的法律防线,使外来物种的管理法制化、常态化,确保湖南省农业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作为我国首部外来物种管理法规,条例分七章共36条,对外来物种引入、监测、防治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湖南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条例重点建立了以下一些基本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制,明确由农业部门负责外来物种的综合监督管理;二是规范了外来物种的引入秩序。目前,我国对外来物种的引入等行为因法律的缺位呈现随意性,导致外来有害物种频频侵入湖南省,条例通过名录管理、许可备案和风险制度、规范人们的引种行为,确保在正常引种的基础上将有害物种拒于国门和省门之外;三是建立了监测预警机制,明确要求对外来物种实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与长期跟踪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外来有害物种发生和繁衍动态,为社会提供预警信息,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四是建立了灭毒除害长效机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落实防治责任,提供经费保障,并针对外来物种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基础设施、组建专业队伍、储备相关物质;五是建立起了“守土有责”的制度,规定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作为外来物种的防治主体,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清除其所有或者使用土地、水域内的外来物种;六是实行了外来物种分类管理制度,即把外来物种分为三类:一类是指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二类是指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三类是指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湖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外来物种名录和本省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记者赵文明阮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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