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一审被驳回 上诉到渭南中院
■昨日此案再审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被辞退的辅警一纸诉状将大荔县交警大队(现名为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缴纳1994年以来的社会保险金。昨日,这起案件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因开“早产”罚单被辞退
昨日下午2时许,现年38岁的刑峰辉和其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记者介绍情况称,1994年,他被招聘到大荔县交警大队,作为辅警从事交通管理工作,先后在城区中队、荔北中队、特勤中队工作。1998年,他参加了省公安厅组织的录警培训,此后担任执勤班长,多次被评为道路交通管理先进个人。
2009年8月12日凌晨,刑峰辉带领两名辅警在大荔一路段执法时,对一辆农用车因灯光不全、车牌及放大号模糊不清进行100元处罚。此过程中,刑峰辉将一张票的日期由“12日”改为“13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刑峰辉被大荔县交警队辞退。
大量辅警无社会保险金
据介绍,从1994年到2009年被辞退,刑峰辉在大荔县交警大队工作了15年。他拿着一叠奖状说:“平时我干工作都兢兢业业,一次错误让我下半生没了依靠。辞退我可以,但交警队应该给我买社保。”
据了解,今年4月,刑峰辉先将此案诉至大荔县法院。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答辩状,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大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于2008年更名为“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两者不同,起诉对象错误。大荔县法院于今年6月22日裁定“被告不明确”,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随后,刑峰辉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案公开审理。当日的庭审从下午2时半开始,约4时结束。最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刑峰辉的代理律师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东峰说,目前,各企业单位都要为员工买社保金、办“三金”,而在警界存在的大量辅警都没有相应的社保金。在其业界,此案是第一例状告执法机关的案例。希望通过诉讼,能对有关部门完善用人制度起到推动作用。(文/图记者 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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