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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司机疏于观察赔12万

2011年10月09日 13:4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6岁男孩和小伙伴穿过破损的防护网,横穿高速公路,不幸被飞驰而来的轿车撞死。事后,男孩的家人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日,南京栖霞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驾驶员被判赔12万余元,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11万元。

  6岁男孩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七八年前,河南人蒋某从老家开封来宁打工,租住在栖霞区冯家村。蒋某在新港开发区一单位上班,妻子吴某则在租住地旁开了个小卖部。平时,吴某除了在店里做做小生意之外,主要的事情就是照看两个儿子。今年6月11日,吴某因为忙着店里的事,没太注意儿子小涛,下午,6岁的小涛带着4岁的弟弟,和邻居家的两个小女孩出去玩,四个孩子从宁洛高速一处防护网的破损处,横穿柳塘立交处匝道,进入宁洛高速主道时,一个女孩先跑过去,小涛走在女孩后面,被驾车经过的方小姐撞到了。

  方小姐在交警队回忆说,当时天气不好,能见度只有1公里左右,她开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柳塘立交桥附近时,左侧车道上有辆白色轿车打着灯,从后面准备超车,她的车子右侧是一辆油罐车,当时已经从她车子旁边超了过去,所以,她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左边那辆要超车的白色轿车上。就在此时,两个孩子就一前一后出现在冯小姐车前面。先出现的就是上文中提到的那个先跑过去的女孩,冯小姐当时采取了半踩刹车的措施,让开了那个女孩,但方小姐没想到女孩身后还紧跟着6岁的小涛,等她看到小涛的时候,车离小涛只有两米远了,她赶紧拼命踩刹车,但因为距离太近,小涛还是被撞飞了六七米远。事发后,小涛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但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小涛跑上禁止人行走的高速公路,负事故主要责任;方小姐疏于观察,负次要责任。

  肇事车主减轻7成责任仍赔12万多

  随后,蒋某吴某夫妇将方小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栖霞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533713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剩余款按30%责任,由方小姐赔付12万余元。法庭上,方小姐的律师代表方小姐对蒋某夫妇的索赔要求基本没有异议。保险公司方面则提出了异议:小涛横穿高速公路,应该负全责。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60%至70%的赔偿责任,蒋某夫妇主张方小姐按30%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予以支持,故认定方小姐就蒋某夫妇的实际损失按次要责任即3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遂作出开头判决。对于高速公路上防护网的破损,记者了解到,可能是被附近村民扒开的。但因为蒋某夫妇没有一并起诉管理方,所以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并不能直接追究管理方的责任。

  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很难免责

  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尹长松律师认为,虽然蒋某夫妇没有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列为被告,但蒋某夫妇完全可以再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但是,在此案中,当地村民屡屡破坏防护网,是不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免责的理由呢?毕竟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能24小时派人在防护网边上看守啊。对此,尹长松律师认为,交通安全设施屡屡遭到破坏,说明当地居民对高速公路安全防护的意识跟不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和当地村民自治组织,即村委会进行联系,通过村委会的力量,在村民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告知,提高村民的责任意识,同时,可以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参照有关治安处罚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处罚。所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一旦被告上法庭,除非管理部门能够证明,他们已经穷尽了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否则,很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栖法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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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路管理方被判担责已有先例

  记者了解到,有关高速公路未尽管理义务成为被告的案件,此前也曾有过。栖霞区法院2008年审理的一起因猪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离奇事故,就是典型。这起案件因2007年5月18日的一起意外而起。当日20:40左右,黄某驾车载着乘客潘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152公里路段时,不慎撞上误入高速公路的猪,导致方向失控,车辆横停。黄某左腿受伤,高速公路护栏也遭到损坏。

  就在此时,嵇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上述事故发生路段,又猛烈撞到路中的猪,之后又撞到黄某轿车的右后部和下车查看情况的乘车人潘某,潘某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于同年5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嵇某、潘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常州交警部门调解,嵇某驾驶的车辆所属的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因潘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66万元。该公司到人保公司要求理赔,人保公司预付赔款66万元。该公司又将该款项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了人保公司。

  2008年初,人保公司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所驾车的车主即黄的妻子许某等起诉至栖霞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人保公司保险赔款647740元。宁沪公司辩称其作为管理经营者,严格履行了道路交通维护和巡查职责,不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沪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宁沪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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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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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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