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在1年多时间里,许某利用上述手法共交易股票68只,非法获利209余万元。昨天下午,上海首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许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许某现年37岁,2005年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担任光大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担任光大均衡基金基金经理。他曾被“中国金基金奖年会”评为2007年最具公信力基金经理。
2003年,许某从英国学成归来,大学同学张某找到了他。张某开了一个经纪公司,希望许某帮他拉业务量。2003年和2004年,许某先后介绍了两个亲戚,由他们出资、张某用表弟王某和同学史某的身份证开设两个账户。许某用亲戚和自己的积蓄先后在这两个账户内投入100多万元,并实际控制了这两个账户,负责选股、下单,同时,许某也会下指令给张某,让张某来操作。几年下来,收益翻了一倍多。2007年初,许某亲戚将钱转到其他地方投资。
2007年上半年,史某见许某等人投资股票收益颇丰,也提出要投资股票,希望许某、张某帮他操作。随后,史某投入100万元,许某分2次投入110万元,存入史某的账户内。虽然许某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本人不能投资股票,不能将在公司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对外泄露,但他还想打打“擦边球”,用史某的账户操作股票。
身为基金经理的许某,他按照“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手法,将一些有投资价值或前景比较好的股票信息告知张某操作,同时也在基金账户内买入相同股票。张某根据上述两个账户交易额收取佣金,许某和史某按照投资比例获取盈利。
由于公司管理严格,上班期间许某要上交手机,在单位使用公司笔记本电脑和办公室电话都受到公司监控。许某只能通过“遥控”指示张某进行操作,他通过电话、见面和网上MSN聊天工具等方式告诉股票情况。许某会暗示建议张某购买、关注某个股票,并告知在什么价位附近购买,购买数量不会明说,只告诉是全仓、半仓等隐晦方式。张某会先后在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内按照指令购买,所以事后显示这两个账户相同时间段内购买的股票存在很多类似情况。他们一般选择下班后联系,有时紧急就用办公室电话联系,但这时许某不会提及股票名称和代码等敏感词汇。遇到外出考察和休假期间,公司无法监控时,许某会亲自操刀买卖股票。
今年4月18日,许某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静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许某于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利用其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控制证券账户,亲自或通过电话指令张某等方式,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红利基金、均衡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共交易股票68只,交易金额共计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209余万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金浩指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名,其填补了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基金业“老鼠仓”刑法规制的空白。基金“老鼠仓”是指资金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掌握的非公开信息,在用庞大的公募基金买入、拉升某只或某几只股票前,借用他人账户以个人资金在股票低价位买入建仓,等到用公募基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价位后,先将个人持有的股票卖出,从而获得高额回报。
检察官指出,许某的行为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证券交易相对方来说,其行为是一种交易欺诈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其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同时,他的行为不仅会扭曲经济发展的真实面貌,还会破坏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更严重的是会损害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最终导致证券市场的萎靡和解体。(通讯员 房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