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区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争执,为泄愤竟向屋内泼洒汽油,不料引发火灾。虽然不是主动点火,该男子涉嫌放火罪被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今年1月12日18:00左右,张某来到前妻母亲的住处,打算接前妻和儿子回家。因言语不和,张某同前妻的弟弟邹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被劝开后驾车带儿子离开。途中,张某越想越气,在加油站购买了10余元汽油装在饮料瓶中后,驾车返回,向屋里泼洒汽油。此时屋内正有人在做饭,张某的行为导致屋内起火燃烧,屋内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法庭上,张某称他只是泼洒了汽油,并没有点火,不应是放火罪。张某的辩护人表示,本案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和张某产生矛盾的人,没有危及到周边的公共安全,因此不能构成放火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和《侵权法》等相关规定,张某为泄私愤报复对方,在明知屋内的灶膛有明火的情况下仍然泼洒汽油,致使起火燃烧,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已经对周边的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共计9万余元。
律师说法:不主动点火同样构成放火罪
天津弘泽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张某的犯罪性质属于危险犯,不以动机、目的为考量标准。张某知道汽油属于易燃品,也知道屋内有明火,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存在引起火灾的可能。另外,张某的行为对周边房屋等构成潜在危险,因此构成放火罪。(涉案人物为化名)记者金凡晴 实习生信华 通讯员丽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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