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殴刺死一人 获刑又赔偿
在大红门做服装生意的陈芳良,在一次百人斗殴中,在警察眼皮底下,刺死一人后逃逸。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芳良有期徒刑15年,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16时许,陈芳良在得知亲戚杨某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互殴后,赶到丰台区南苑一大院院内杨某的暂住地。
此时,民警已到达现场。在民警处理双方纠纷的过程中,陈芳良因故与对方的卢某等人又发生冲突并互殴,陈芳良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击卢某的左侧胸部1刀,造成左肺、心脏破裂,致卢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陈芳良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陈芳良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对他酌予从轻处罚。(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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