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推进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的实施,公安部近日公布施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0年发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分为9章73条,在体例结构、条款内容等方面对2000年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禁毒法、戒毒条例中所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释,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了更规范、可操作的执法依据。
针对近年来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发展中遇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对戒毒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请假出所、诊断评估,以及对外地戒毒人员可以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等新的规定。
《办法》细化了禁毒法及戒毒条例中保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相关条款的规定。如,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学业可能受影响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为社区戒毒;保障戒毒人员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保障戒毒人员探视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的权利等。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时间和康复劳动项目、康复劳动收入的使用等,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办法》还将近年来各地探索出的成熟管理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教育、医疗、康复、入出所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环节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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