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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溺亡老父告8部门 交警称死者应担全责(2)

2011年10月11日 15:18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庭审】 5部门到庭应诉 都称“不归自己管”

  昨天庭审,共有泉州市公路局等5个部门到庭应诉。法庭上,老王向上述部门提出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对这一诉求,5个部门异口同声喊“不”。市政部门将责任推给了公路局,理由是事发沟渠应是国道324线所属范围,并认为老王对其起诉“滥用诉权”。

  公路局和直属分局则认为,暂且不论本案赔偿主体是谁,本案案由应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交警认定,系王某斌自身过错造成,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持续近4小时,5部门都称事发沟渠并不归自己管,事发沟渠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仍未能确认。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肇事沟渠方是否担责 意见不一

  一方面,死者生前醉酒逆行坠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同时,肇事沟渠没有护栏;相关责任究竟如何区分?

  “沟渠管理者或所有人,没有设置护栏,应对该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对此案,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律师认为,本案不能简单地看成单一的交通事故或单一的侵权责任案件。

  他认为,严格意义上讲,应是这两者的“竞合”(法律术语,意为两类案件的重叠)。他说,本案事发沟渠旁没有护栏,也没有其他警示标志等用来提醒来往行人注意安全,是沟渠管理者或所有人失职。所以,醉驾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涉案沟渠的管理者和所有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则不同意此观点,认为涉案沟渠的管理者和所有人无需担责。

  他认为,沟渠管理者或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假设肇事沟渠旁边已设置护栏,但当事人醉驾逆行,也不意味着不会发生交通意外或死亡悲剧。”吴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王某斌醉酒逆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全部责任。

  吴律师解释,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发路段只有醉驾逆行才会坠沟,“精神状态正常的行人,完全有能力避开隐患”。(海峡都市报 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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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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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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