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名义购买经适房
遭受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职工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单位经济适用房,要求办理转移产权登记时,却遭到对方拒绝。日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在法院释明其合同无效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国企单位职工,陈某买断但享有购房资格,王某不具有购房资格。王某便与陈某协商并订立一份协议:王某以陈某名义购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王某给陈某“资质补偿款”2000元,任何一方反悔支付对方违约金15万元。2007年3月,房产证办到被告陈某名下。随后,王某要求陈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陈某以自身以后难以再享受单位福利、王某对自己补偿太低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标准、对象和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双方恶意串通骗取购房,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双方借名购房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无效合同,不发生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 爽 陈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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