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铲除制假售假链条中的枉法庸官
在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的同时,查办渎职犯罪极为必要
有法律专家指出,少数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通常是滋生一个地区制假售假长盛不衰的“暖房”。在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的同时,结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极为必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杨书文说,以往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一些地方之所以成为制假售假的生产地、集散地,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多发地,与那里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个别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包庇纵容密切相关。要想查处“黑后台”、“保护伞”,检察工作仍然面临犯罪线索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这四个“老大难”问题。
“此次专项工作对提高反渎职侵权办案质量将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采访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守良说。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河南省“瘦肉精”事件涉及渎职犯罪案件中,玩忽职守突出。在立案调查的21人中,除4人外,都是玩忽职守犯罪。其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生猪饲养中长期存在的“瘦肉精”问题不予查处;有的是对生猪屠宰或者运输外销等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擅自加盖合格检验章,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有的对病死肉猪不做无害化处理或者让其流入市场;有的是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导致问题猪肉得不到解决或流入市场等。
在河南省检察机关的查处中,获嘉县农牧局太山乡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站长李贵歧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饲养户长期使用“瘦肉精”不予查处,使大量“瘦肉精”超标1000倍和3000多倍的问题猪肉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
一些基层检察官反映,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避免枉法庸官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捷径,但目前寻找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还主要依靠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隐蔽性强,通常是出事后才被检察机关发现,由于玩忽职守犯罪嫌疑人多是过失犯罪,相当一部分人对其危害认识不深,持宽容、理解心态,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对其给予包庇,导致检察官发现和查处更加困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尽早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检察官收集犯罪线索渠道畅通是当务之急。
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链接)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数十项罪名。渎职侵权犯罪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渎职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军事机关。
二是渎职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渎职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渎职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三是渎职罪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有的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四是渎职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才构成。宋伟 邱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