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上精神病后,丈夫不闻不问,生活和治病的费用也分文不出,为此被妻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丈夫每月给付妻子扶养费1000元。
本市女青年肖某与男青年齐某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登记结婚。肖某系初婚,齐某系再婚。双方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未生育子女。据肖某称,她因长期遭受齐某打骂和精神虐待,导致精神抑郁,神情恍惚,曾分别于今年2月14日、22日两次自杀,经抢救及时,脱离危险。后肖某回娘家居住,与齐某分居生活。当月,肖某因重度抑郁症发作被安定医院收住入院治疗。其间,齐某曾起诉肖某离婚,因考虑当时肖某病情,经法院做工作,齐某撤诉。肖某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都是由其父母照顾和看管,生活费和医疗费也是其父母承担。肖某提出,其患上精神病,无法劳动,没有收入,齐某既不支付费用,也不照顾看护,肖某多次找其要扶养费也都被拒绝。为此,肖某将丈夫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
法庭上,被告齐某称,其与肖某系一时冲动草率结婚,虽有合法婚姻,但没有举行婚礼,更没有共同生活,感情也不和。2010年12月,肖某曾提出离婚并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肖某便回娘家生活,再没见面。齐某对肖某在娘家的情况并不知晓,更不知道肖某是如何患病的。同时,齐某提出,肖某父母对其也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不因其结婚而改变。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现因原告身患重病,被告齐某理应承担起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和责任,应主动积极地筹集资金为其治疗,在日常生活中予以关心和照料。对于被告主张原告的父母负有照顾并承担医药费的责任和义务的主张,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原告已成年并结婚,其丈夫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父母抚养成年子女的情形。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现在的身体状况,除需要日常的生活开支,还需要继续治疗和调养,根据目前本市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及原告的现状,被告给付的标准可参照婚姻法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予以给付,每月应以1000元为宜,其费用包含基本生活费和基本医疗费。
法官温馨寄语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弥合夫妻双方的感情,主审法官还特意在判决中写下了一段温馨寄语:希望被告能主动地关心和照顾原告,这不仅是法律赋予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同时也属于道德的范畴。原告患的是精神疾病,在治疗和康复中不仅需要物质上帮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关怀与呵护,这样才能使原告的病情得到更好的控制和康复……(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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