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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路

2011年10月12日 18: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占80%受案量、80%法官数量的基层法院,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切实可行的审判管理模式尚在探索之中。

  一、厘清审判管理体系的基本定位

  1.机构权限定位。主要是理清纵横管理上的各种关系。一是理清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两者均行使审判管理职能,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管理的最高领导者,审判管理机构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对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指导。二是理清业务庭室负责人与审判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业务庭室作为审判管理的子系统,具有相对独立性,业务庭室负责人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授权,负责相关流程阶段的办案进度、办案质量、审判效果以及相关信息录入的监督。审判管理机构与业务庭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业务庭长是管理授权与被授权关系,这也是“一岗双责”的应有之义——除对本庭室的人、财、物负责管理外,庭室负责人也是审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管理对象定位。在人事、财务、物资、信息、案件等诸多法院要素中,审判管理的主要对象,一是诉讼案件,载体是卷宗,主要体现为审判流程、案件疏导、环节控制等,保障机制畅顺和透明运作;二是审判行为,载体是审判权,主要体现为规范引导、违章纠正、工作协调等,提高审判运行质量,防止司法不作为或滥作为。当然,案件管理与行为管理往往纠合在一起,实务中一般不必具体细分。审判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各诉讼法、实体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直接依据是法院系统的审判行为规范以及本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纠正行为失范、防止流程失控是其出发点,也是其管理权限所在,同时审判效果、职业能力、司法形象、法官业绩、工作作风等也应纳入其中。因此,审判管理的对象并不是法官,这既与政治处负责的人事管理有所不同,也与监察室负责的违法违纪行为查究不同。

  3.体系自我定位。从法院管理体系看,由于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是审判(执行),权力依托是审判(执行)权,审判管理自然是法院管理的主体和重心,审判管理应围绕审判权服务,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应围绕审判管理服务,而不是相反。同时,作为审判运行机制的伴生物,审判管理与司法改革成效息息相关,也是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展能动司法、促进规则之治、预警矛盾发展、构建征信体系等意义明显。因此,审判管理体系的定位是质效内控机制,或称之为自我检测或内部审计,目标是审判权的规范运作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构建审判管理体制应把握的原则

  1.遵循审判规律。程序化是司法权运作的重要特点,而流程管理正是对程序管理的科学配置与精细操作,以实现程序管理的透明度、可操作性。现行院庭长行政管理体系难以解决情况下,标准化、节点化、操作性的审判流程可以帮助院庭长进一步理清管理范围,提供强有力的管理抓手。

  2.坚持以人为本。与企业流水线不同的是,审判行为既有标准化、程序化运作的部分,适宜流程管理,也有创新性的部分,如自由裁判权的运用,需要一定的流程空间与机制弹性。审判管理的基调是督促协调为主而非考核为主,鼓励为主而非惩罚为主,引导法官自律而非立足管理约束。管理的机理,以他律促进和提升自律,既要通过规范化操作,避免拖沓、散漫等人性弱点,又要通过管理,调动人的积极性,激活人的创造性。

  3.注重管理效益。即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打造扁平化管理结构、量化审判质效指标、保障及时信息录入、实现过程有效监控,努力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管理信息采集者与管理成果利用者处于同一个平台,实现审判运行机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数目化管理等目的。

  4.突出基层特色。不论从当事人的文化素养、案件的性质与数量、法院抗干扰能力等外部因素考虑,还是从办案法官的构成差别、基本司法能力、物质保障水平等内部因素考虑,基层法院的审判运作实态不同于中院、高院。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少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管理重点是如何疏导案流、控制流程节点、提高诉讼效率;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管理难点是如何规范审判、强化行为养成、提高案件质量;肩负着基层政权稳定,调解手段的大量应用,与非诉讼机制衔接密切,更加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除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外,必须加强细节管理和执行管理,突出管理成效和长效机制建设。

  三、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目标

  1.审判组织事务的专业化。审判权的优化配置是构建科学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首先,在现行立、审、执、监分开的基础上,将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权相分离,进一步细化流程、保障精审判、实现分权制衡打好基础。其次,按照“专业归口为主、随机配置为辅、审判负担均衡”的设计,积极构建一专多能的审判法官履责模式。除根据诉讼性质、案件类别、重大疑难等必须转交业务庭的外,其他案件(主要是一般民商事纠纷)根据立案顺序和各审判法官受案情况,在全院随机、均等调配。这样,每个庭室既要负责办理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案件,也要办理由审判管理部门均衡分配的其他一般案件,以达到科学配置案流、缓解人案矛盾、提高整体质效等目的。

  2.审判管理职能的集中化。分工的细化和优化是系统管理先进性的标志,审判职能的专业化对审判管理模式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首先是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分离。审判部门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尽量少承担或不承担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事务,将这些职责交给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处理。其次是审判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各业务庭室回位到原来的审判庭职能上,琐碎的管理事务交由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管理职能不能过于分散,管理层次不能太多,管理的职能界限应予明晰,避免职责重叠或冲突,造成管理延缓和扭曲。再次是办案法官与案件配置的均衡性。即根据不同的部门权限和岗位目标,合理配置人员、案件等资源要素,做到人尽其才,岗尽其用。

  3.管理系统运作的自主化。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应当是一个能够自动运行、自行调节的系统。在审判管理体系中,作为庭室的子系统管理以及法官的自主管理,是系统自动化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也是实现“高快好省”审判管理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审判管理的自主性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尽可能地发挥审判法官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在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自由裁量、确保公正;客观方面主要是依托流程管理和行为规范,在一定时间、空间、物质等条件下独立完成相应的审判行为,不受他人阻碍和干扰。

  4.部门岗位之间的协作化。每一个审判组织、部门和岗位的工作都依赖其他部门、岗位的配合和协作,实现相互制约,包括案件流转过程中,庭室之间的递进制约,也包括审判流程的总体监控,还包括审判过程的行为规范。总体来讲,审判管理机构对庭室部门和审判组织的制约居主导地位,但审判部门和审判组织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在微观操作、信息录入、有效反馈等方面也发挥能动作用。从而使每一个部门、组织、岗位均处于积极参与和有效互动状态,形成环环相扣的一道道工序,促进审判工作“高快好省”、健康发展。 (作者系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院长 ◇ 李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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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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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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