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宿松县一名小学教师趁夜深人静之机,潜入当地一居民家中猥亵正在熟睡的11岁女童小田(化名)。事后,受害者家人多次向宿松县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仅对教师作出了治安拘留五日的决定。近日,乡村教师猥亵儿童案得到依法处理。
禽兽教师仅被拘留5天
2002年4月6日晚10时许,时年31岁的宿松县某小学教师邓某某回家经过柳坪乡张华(化名)的家,见家中大人不在,于是推门入室潜入房间,趁11岁的弱智女孩小田熟睡之机,对其猥亵。
2002年4月10日,在外地打工的小田父亲张华获悉此事后,立即赶回宿松并向宿松县公安局报了案。同年5月30日宿松县公安局对教师邓某某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决定。
对这一处罚结果,张华很是不解,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其多次向宿松县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邓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理睬。2011年6月份,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一直愤愤不平的张华在熟人的指点下,来到宿松县检察院侦监科申请立案监督。
接到投拆后,侦监科经审查后认为:宿松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涉嫌猥亵儿童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并立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纠正。
纠正错误禽兽教师被刑拘
宿松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身为人民教师,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推门入室手段,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宿松县公安局对邓某某仅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决定,明显不妥。
经宿松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宿松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依法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向宿松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予以纠正。
2011年6月底,宿松县公安局以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回复“该案件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
此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宿松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其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对该案立案侦查。
今年9月20日,宿松县公安局接受了检方建议,对该案立刑事案件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邓中云已被刑事拘留。(安徽商报 丹丹、亚玲、乔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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