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刘新(化名)因涉嫌盗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至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法院通知了远在江苏省丹阳市的刘新父母,但两人均表示无法出庭。庭审当天,社区工作者陈丽丽出现在了庭审现场。她的身份是“合适成年人”。
据了解,“合适成年人”一词来自英国,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这一用语,但诸如昆明、上海等城市都已经开展了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探索。目前,我国各地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多为律师、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陈丽丽就是当年浦东新区获得“合适成年人”工作证的十名社区工作者中的一员。
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到底是什么人?这种说法比较抽象,不确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我认为这样的表述已经很具体,也能够满足实践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表示。
对于这一条款中所选定的替代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几个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岳慧青提出了疑义。她认为联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或村(居)民委员会,很可能全校或全村(社区)就会知道他所犯的错误,无疑会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甚至会影响前科消灭的开展。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亦表示:“实践中,这些单位一般都不会派代表到场,也没有到场的意愿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何况,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在外地,其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的代表长途跋涉参加庭审,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由谁解决,这也是一个问题。”岳慧青认为,修正案草案的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时会有很大困难。
实际上,在草案作出规定之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已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一条款是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时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草案将‘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作为‘应当’性的强制规定,实现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一致,也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进步。但应指出的是,修改后的未保法开始实施后,‘应当通知’这一条款却基本被架空,有些时候司法机关嫌麻烦,并不会通知监护人到场。”佟丽华说。
岳慧青也表示,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一个效率的需要,有的时候从通知到法定代理人到场需要十多天的时间,无法保证司法的效率。在她所审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尤其是外地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有两个很主要的原因:一种是被告人怕家里人知道,隐瞒家庭电话和地址;还有一种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路途遥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
基于上述原因,岳慧青建议,由司法机关或法定代理人亲自指定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司法机关可以指定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也可以选择教师等一些中立立场的具有优良品质的人员,但一定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
陈卫东和佟丽华也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由律师出庭的问题。
陈卫东认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到场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从发展趋势来看,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到场,可作为中国律师在场制度的一个实验。以此为契机,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推广、试用和总结经验,来推动将来所有的案件律师在场的实现。”陈卫东说。
佟丽华则建议,将司法机关应当通知的人员范围规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律师。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判长赖琪指出,这一条款从某种意义上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很多未成年被害人是没有代理人的,建议在法律中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