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夫妻签“提离婚者净身出户”协议 律师称无效

2011年10月13日 14:42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梅和伟是大学同学,在许多同学眼里他们是般配的一对。2005年,大学毕业后第二年他们组建了小家庭,单位给了他们一间2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房。

  早日结束过渡房的生活搬进属于自己的单元房成了梅和伟共同的愿望。然而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他们望而生畏,虽然都是独子,但双方家庭并不富裕,即使双方父母拿出多年的积蓄也不够交首付的。

  为了买房,伟忍痛辞去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下海创业开办了一家电子公司。

  伟在生意场上做得顺风顺水。2009年,他们终于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尽管只有80平方米,但足以让梅欣喜不已。

  搬进新房不久,梅怀孕了。

  也许是生意上的忙碌与不易,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甚至有几个晚上夜不归宿。

  怀孕9个月的时候,突然有一天梅接到老同学的电话,才知道一个年轻女孩挽着伟的胳膊在逛街。

  伟很坦白,他说不想离婚,只是在激烈竞争的高压下,婚外情成为他释放压力的一种方式。为了打消梅的疑虑,他草拟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有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这一方就要净身出户。因为爱,梅也在上面签了字。不久后孩子的到来让梅忘记了所有的不愉快,梅以为有了孩子,伟会早点回家,会给她和孩子多一点关爱。然而,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孩子刚满月,他就像失踪了一样,到公司找不到人,手机也打不通了。后来他公司的一位同事悄悄告诉梅,伟陪一个年轻的女孩出国旅游去了。而更大的不幸还在后面,梅的孩子在不足两个月的时候因病夭折了。梅彻底崩溃了,与伟开始了无休止的吵闹。半年后,伟再也不回这个家了,他们的爱吵没了。因为那一纸协议的缘故,伟想离婚,但他不敢提。而梅也不想在无爱的婚姻中牺牲掉自己的幸福,想主动提出离婚,但不知道那一纸协议是否会让自己一无所有?梅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接到梅的咨询电话后,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

  以限制婚姻自由权为附加条件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梅与伟签订的这份协议自始无效,因此梅不会因为这一纸协议提出离婚就变得一无所有。”段凤丽律师告诉记者,梅如果感觉维持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意义,从而决意离婚的话,完全没必要为曾签过这样一份协议而伤神。“因为这份以变相限制婚姻自由权为附加条件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她也不会因为提出离婚而失去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段律师说,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我国法律确立了公民拥有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内的完整的婚姻自由权利。作为基本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严重时可能构成犯罪。

  据此,梅和伟签订的这份“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有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就要净身出户”的协议,由于对提出离婚者以“净身出户”作为惩罚,具有变相限制他人婚姻自由权之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而且自始无效。

  故而,梅完全没必要受制于这份协议,可以自由行使自己与对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权利。

  收集证据,要求婚姻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

  段律师指出,在这份协议自始无效的情形下,梅既可以在与伟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在双方就任何一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去法院起诉离婚。无论以哪种方式离婚,梅都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失去其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权利,也不会失去对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的权利。

  同时,如果伟的行为构成与婚外异性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即构成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梅有证据证明伟与他人有婚外情,构成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梅可以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伟予以少分。

  如果梅有证据证明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可以伟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记者 徐旭 李源)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志刚】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