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业服务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引发物业纠纷的原因,在业主看来,可概括为“收费太高、服务太差”;在物业公司看来,是“刁民太多、收费太难”;在政府看来,是“市场混乱、管理艰难”。本课题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将物业纠纷的成因归结为四点:
1.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物业服务缓慢转型。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的公房承租人逐步转变为房屋所有权人。老小区的业主们尚未脱离福利分房的影响,心理上排斥有偿物业服务。经调查统计,金坛目前共有老小区30个,占小区总数的40%。老小区因违章建筑多、整体规划差等特点,管理和服务远比“商品房”小区困难,一般物业公司都望而却步,目前仅6个小区有物业公司进驻,而且,因收费困难、亏损严重,近3年先后有9家物业公司退出,还有几家正准备退出。另一方面,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金坛市自2009年以来新建居民小区25个,全部有物业公司进驻。由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许多物业公司的经营理念尚未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错误地认为其是负责“管理”的,按时收取物业费、维修费等,但对于小区路灯不亮、下水管道堵塞、供水供电不正常、安全保障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无经济利益可言,往往以各种理由放弃“管理权”。
2.物业立法存在缺陷,规范粗糙难以实施。从立法层级及规范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物业立法主要存在如下缺陷:第一,法律关系没有理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权、责、利不清,埋下了纠纷隐患。第二,条文的操作性差。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规则之间缺乏配套性和互补性,未能提供良好的行为规范;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统一物业服务纠纷的裁判尺度。第三,立法存在不少空白。刻意回避了一些敏感问题,如业主共有所有权的行使、“房改房”小区物业服务特别规则等,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
3.物业服务行业混乱,市场行为亟待规范。第一,公司资质总体较低。目前金坛共有物业公司22家,其中一级资质的2家、二级资质的3家,而三级资质的17家,占77.27%,反映物业服务整体实力偏低。这17家三级公司,除1家是2008年后新成立的外,其余虽然获得行业准入多年,却未能提升资质等级。各公司越级承接物业服务的不在少数。第二,专业管理人才匮乏。物业服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限制的主要是“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目前,金坛市还没有物业管理师,专业管理人才极度匮乏,物业服务质量总体偏低。第三,未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物业管理条例》是“提倡”,并非强制性的规范,建设单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动因,自然不愿遵循。行政主管机关2009年以来受理的物业服务投诉,32.92%是建设遗留问题。从调查问卷情况来看,20.6%的业主认为,“房屋质量不好”是拒交或拖欠物业费的主要原因。
4.自治组织职责不明,对话平台沟通不畅。许多业委会成员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调查问卷显示:认为业主享有小区公共部分管理权的占35.69%,认为不享有的占26.71%,不清楚的占37.6%;对于依法享有小区公共事务决定权的组织,认为是业主大会的占8.03%,认为是业委会的占5.32%,认为是物业公司的占36.84%,认为是开发商的占23.63%,认为是政府的占6.04%,不清楚的占26.12%。因缺乏与物业公司之间畅通的对话平台,业主就将不满情绪转化为消极对抗。调查显示,认为拒交或拖欠物业费能达到改善服务效果的业主占76.38%,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公平的占68.29%,表示被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占59.62%,不希望小区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占62.33%。另外,物业公司存在侵害业主共有权情况,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占用小区公共设施盈利”的占85.61%,“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明细”的仅占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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