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便民诉讼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深入推进便民诉讼网络工作规范化管理,降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优化审判质效。
《意见》规定了便民诉讼站点的设置与管理指导机制。在2000年1月1日前设有法庭、现已被撤销的乡镇,设立便民诉讼站;在其他乡镇,应当设立便民联系点;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村设立便民联系点。便民诉讼站负责人由人民法庭庭长在本庭审判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便民联系点负责人由人民法庭提请当地乡镇政府在司法助理员或其他乡镇干部中指定一人担任。便民诉讼站、便民联系点负责人主要承担站点日常管理,安排、指导便民联络员工作,与所在乡镇司法所、派出所、综合治理办公室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便民诉讼站、便民联系点负责人和便民联络员要使用统一的《便民诉讼工作日志》,记录便民诉讼站、便民联系点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意见》明确了便民联络员身份管理制度。各基层法院按照市高院统一的样式,建立《便民联络员名册》,制作《便民联络员聘书》和《便民联络员证》,加盖公章后统一向聘请的便民联络员颁发。
《意见》强调,便民诉讼站点标识要统一规范。各基层法院以辖区行政地图为蓝本、按照统一的样式制作便民诉讼网络分布图,张贴或悬挂于院机关和人民法庭立案信访窗口、便民诉讼站、便民联系点的显著位置,并按照统一样式制作便民诉讼站、便民联系点标牌,意见箱、留言板、工作职责挂牌,悬挂于站点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意见》还确立了统一规范的工作指导与效果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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