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要发票吗?”以往经过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时,经常会有抱着小孩的妇女在你耳边轻声嘟囔。最近,《法制日报》记者故地重游时发现,这样的声音少了。
在附近经营报摊已经七八年的张宗其印证了记者的感受。他说,以前这里桥上桥下甚至马路边都有卖假发票的。最近,明显见少,即使个别胆大的,也偷偷摸摸,不像以前那么明目张胆了。
“这是持有伪造发票入刑带来的威慑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敏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以往,只有伪造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与出售假发票中间环节的行为怎样处理存在法律盲区。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5个月来,北京、四川、上海等地相继出现了适用该罪名的个案。
改变持有假发票难打击状况
我国1997年实施的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属于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作用并不明显。即使是达到了制贩假发票犯罪的量刑尺度,判罚大多也只在半年左右。
此外,刑法仅规定了制造、销售发票为犯罪行为,而对购买、持有发票的行为未作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查获假发票储藏窝点后,如果没有获取出售发票的证据,则无法对行为人进行打击处理的尴尬局面。法律上的缺失导致对持有假发票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和打击。而现在,只要持有“数量较大”的假发票也将难逃刑法追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沈解平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持有伪造发票本身属于侵犯税收管理秩序行为,之前不作为犯罪处理,随着近年来伪造发票行为的猖獗,数量巨大的假发票流入社会后,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以及发票管理秩序的危害触目惊心,刑法修正案(八)将持有伪造发票入刑是一种必然趋势。
“假发票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为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进一步滋生贪污腐败以及涉赌涉黑涉黄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持有伪造发票者进行打击,可以从源头上打击犯罪。”张敏表示。
多地现持有假发票获罪首案
“今年7月,我们刚刚办理了一起持有伪造发票案。”张敏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北京市判处的首起持有伪造发票案。
杨某是流动商贩,平时靠卖小商品为生。今年5月的一天,在京港澳高速路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服务区内,杨某随身携带1350余张伪造的发票,在其打算向过路司机出售时,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杨某随身携带的及从其家中查获的假发票共计6种,分别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停车定额专用发票、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市工商企业专用发票、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几乎涵盖了市面上通用的大部分发票。
房山区检察院以杨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提起公诉。近日,房山法院以持有伪造发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前不久,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四川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多少份构成数量较大无标准
作为长期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沈解平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有一个困惑:构成此罪要求“数量较大”,多少份才算“数量较大”呢?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理解该罪中“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张敏在办理杨某和另外两起类似案件时也遇到同样的难题。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间不长,具体办案实践刚开展,对‘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界定,尚无明确规定,这也给我们办案带来了一定难度。”张敏举例说,“我们在讨论杨某一案时,其所持有的假发票是‘数量较大’,还是‘巨大’,就出现过争论。”
据张敏介绍,虽然最后杨某以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但这是综合各方面因素的结果。
“随着此类犯罪入刑,案件数量增多将成为一个现实。”张敏表示,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她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沈解平认为,如果持有几十张假发票就要入罪,有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在他看来,有关数量的规定不能搞一刀切,应由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幅度,再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设立相应的起刑点。(记者赵阳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