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的,甘肃强乐乳业制造销售毒奶粉案一审判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认定,甘肃强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掺杂、掺假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方法,生产或销售“强乐”牌伪劣奶粉,销售给陕西省、湖北省、浙江省等地的企业和个人,涉案金额达到231万余元。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马跃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马俊河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半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60万元。
据悉,在宁夏被查获的30.55吨奶粉共4个生产批次,三聚氰胺含量最低为每公斤7.3毫克,最高的达到每公斤11.8毫克,均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后经查明,被查获的毒奶粉是2010年五六月间,甘肃强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跃强分别从河北省保定市购买7.5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购买3.45吨饲料乳粉,又从宁夏购买19吨全脂淡奶粉,三批奶粉进行搀和后,生产出31吨“强乐”牌全脂奶粉。
利通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马跃强等人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全脂乳粉、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饲料级奶粉,销售金额为116万余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14万余元,合计金额达231万余元。(记者伏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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