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某小区10平方米停车位,物业开价20万元,比房价还贵,卖的却是使用权
“天价”停车位还只能算“黑户”
当地物价局称,车位费无标准;专家认为,车位出售、出让中的种种乱象源于法规缺失
“这个车位,怎么算面积都不到10平方米,物业却开价20万元,卖的还是使用权,合理吗?”今天一大早,在兰州雁滩某小区,市民刘先生将汽车缓缓挪出地下车库里的车位,然后沿着车位绕行一圈,边比划边对记者发着牢骚。
记者看到,这里的车位异常狭窄,车与车之间只能容一人侧身而过,按照划定的白线居中停放的车辆车门只能半开,否则就会撞到相邻停放的车身上。几天前,车主刘先生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的电话,说车位近期出售,50年的使用权一次买断,售价20万元。
“这明显是天价呀,不仅远高于兰州的房价水平,而且还是没有所有权的强买强卖。” 刘先生算了一笔账,这等于每年交纳停车费4000元,而该小区目前针对业主的停车费是每月250元。他认为,小区擅自提价,已经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消费权。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例子在兰州并不罕见,市区内部分可“出售”的车位,要价多在10万元以上,而且都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事实上所谓的“出售”只是一种长期租赁。更令一些车主疑惑的是,有的车位“出售者”是开发商,而有些则是“物业公司”,究竟谁有权“卖”车位?
对此问题,记者从兰州市房管局了解到,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因房屋销售时是否已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而有所不同。如果未按公用建筑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私自出售。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地下停车位都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所有“天价车位”都只能算“黑户”。
兰州市物价局却表示,对物业收取的车位“有偿使用费”目前并无标准,物价部门只负责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的临时停车收费的审批,该如何制定小区业主的停车费,目前还法无明文。
“车位出售、出让中出现的种种乱象,都源于法规缺位。”兰州商学院教授雷兴长认为,目前应该尽快出台有关规定,对居民小区的车位分类管理、分级定价。要明确房屋开发中必须提供的法定车位的比例,作为小区公共场所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开发商在法定车位之外修建的车位,应明确所有权,准许市场交易。此外,对于车位的使用、租赁价格,也应该实行必要的价格监管。(记者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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