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女子开私家车公用撞伤人 用车单位被判担责

2011年10月15日 04:2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私家车开出去办公,在路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主受伤。9月初,车辆所有人何丽接到溧水法院的电话,称她被电动车主以第二被告人起诉了。庭审中,何丽辩称是经单位同意开车外出办公才发生交通事故,要担责的应是单位而不是她。

  去年5月份的一天,何丽与同事郑林一起开车到溧水出差,不料在宁高高速公路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轿车与电动车各负一半责任。电动车主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伤愈后被鉴定为左上肢九级伤残。电动车将郑林、何丽、两人所在单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溧水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万余元。

  9月底,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郑林表示,他只是司机,驾驶车辆属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况且事故发生后他已垫付赔偿费用1.3万元。而何丽认为,她才是最冤的那个,因为她是经过单位同意才拿自己的车作为工作时的代步工具,单位不奖励自己就算了,出了事还要自己赔,太亏了!她认为,超出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应由单位承担。在这之前,她也垫付了1万多元。

  单位承认曾批准何丽私车公用,但根据规定,各类违章、交通事故赔偿等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每月报销1500元交通费作为补偿。单位援引这项规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13.7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剩余1.7万元由谁承担呢?是车主本人,还是用车单位?

  法院认为,单位员工依照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履行职务或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使用自己的车辆,其本质意义仍然是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者,事故发生在何丽和郑林完成工作后返回南京的途中,因此他们均属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用车单位定的“因私车公用而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产生效力。法院据此判决保险额度以上的1.7万元由单位承担。郑林和何丽事先垫付的款项,应从保险公司和单位给付伤者的赔偿款中扣除。(文中人物系化名)  溧妍 陈珊珊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吉翔】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