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参加完同事聚会后,不幸醉酒身亡,妻子要求认定工伤,认为丈夫饮酒是为联系同事感情、增加单位效益,并且身为公司副经理的丈夫,在平时工作中为了单位的利益已经过量饮酒。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
事件:副经理醉酒后猝死家中
老李今年53岁,是某保险公司下属登封支公司的副经理。2009年4月27日晚,老李在登封市一家饭店参加单位同事聚会,当晚大量饮酒并醉酒。当晚11时许,已经回到家中的老李突然感觉十分难受,家属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120赶到时老李已经身亡。
经登封市公安局的法医初步认定,老李死亡原因是饮酒过量。由于妻子张女士不愿意进行尸体解剖,公安局便根据初步检验情况出具了验尸报告。随后,老李的单位主动拿出10万元,并组织职工捐款1万元,共计11万元,一并交给张女士,张女士全部接受。
之后,张女士认为,丈夫因参加单位聚会而醉酒死亡,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郑州人社局很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老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
张女士不能接受这个结果,2010年12月29日,她与郑州人社局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
焦点:参加同事聚会算工作吗?
2011年1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围绕老李的死因展开了激烈辩论。
“老李喝那么多酒都是为了单位能够成功举办活动,为单位增加效益。虽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但他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绝对是因公殉职,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且老李在饭店的时候因为酒醉还摔了两跤,磕到了头,搞不好就是那个时候已经受伤了,但没有人管也没有人问,我家老李就是这样才走的!”庭审之上,张女士泣不成声,她还表示,丈夫因为工作,平时经常过量饮酒。
郑州人社局和老李的单位某保险公司不认可张女士的说法。保险公司说老李那天参加的只是同事聚会,不带有工作性质。至于老李是否摔伤,现场并没有人看到。“再说,后来我们主动对他家做了抚慰,并且她也签收了。”
郑州人社局对该保险公司的说法表示认可,同时举出了自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老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所以我们的认定不存在错误。”
提醒:工作应酬要适度
2011年3月1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了张女士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虽然我们对张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老李的死亡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郑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不存在错误的。”主审法官高青对记者这样说道。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1年10月1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工作应酬一定要适度,莫为工作过度应酬损害身体,“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河南法制报 记者 王建芳 通讯员 王斌 陈若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