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曾因合同丢失被拒
岳某告诉记者,刘涛3月26日出院后想要申请工伤认定,但刘涛与杨宁商贸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不慎丢失。刘涛便到公司想要取回公司保留的那一份劳动合同,却被告知他不是杨宁集团的员工,没有资格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要求刘涛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6月24日,刘涛以申请人的身份,将被申请人枣庄市杨宁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7月22日,仲裁委员会针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于8月3日审理终结。记者在裁决书上看到,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枣庄市杨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协议》,协议期限至2012年3月31日。协议中约定了申请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8月25日,刘涛向劳动部门申请自己于2月23日凌晨所出现的状况为工伤。当劳动部门要求必须有人证时,却没有人出面为他作证。
独自离家喝农药自杀
就这样,事情一拖再拖。岳某告诉记者,10月6日,刘涛趁家人不注意,独自一人离开了家,在市中区一广场花园中,刘涛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说:“我喝药了!”岳某一听,立即打电话叫自己的女儿去广场找。女儿到了现场后,见到父亲躺在草丛中,已经停止了呼吸,而他的身边扔着两个空的农药瓶。
岳某告诉记者,刘涛自杀前,曾在家中说:“我受不了了。”岳某表示,刘涛自杀就是因为出事以后,半边身体行动不便,他非常痛苦,又为了申请工伤四处奔波,长达六七个月,却没有结果,他难以承受这样的压力,他是因为绝望才自杀的。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53岁的刘涛还有一个儿子,目前也在青岛,他原打算于10月22日结婚。刘涛喝农药死亡后,刘家于10月9日取消了婚礼。
律师说法
因工作受伤害属于工伤
10月15日,就工伤方面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皆属于工伤。记者又咨询枣庄市立医院有关专家,对方称过分疲劳或紧张,如体力或脑力劳动过度,都会引发脑出血。
记者随后采访了杨宁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杨某表示,有关刘涛的一切事情按法律处理。(记者 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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