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一个由14人组成的登山团队在四川省四姑娘山海子沟露营后与外界失去联系。事件发生后,阿坝州、小金县、汶川县及卧龙等地的救援队伍,立即投入大量人员进行搜救工作。据央视最新报道,在此次救援行动中,整个阿坝州一共派出5批救援力量,共计1000人次参与救援。加上救援装备、人员和马匹的一系列费用,救援成本已高达11万元。
应该说,这次事件完全是由于游客自己的过错导致的。作为组织者和带队的驴友许宁已经就违规穿越行为道歉,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10月12日,四川省登山协会副秘书长高敏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省登协已经暂扣了此次失踪队伍的高山协作唐阳华的协作资格证,并于两日内向其下达书面通知,正式吊销他的协作资格。10月13日上午,四川省登协请求上级指示后决定,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救援费2.6万元、登协救援费4000元,共计3万元需要驴友家属支付。这一报道随即引发了各种讨论,一时间众说纷纭,到底谁该为驴友的“过失”买单?
不可否认,从政府的职能和建立基本理论上看,游客在途中遇险,国家应该关注,政府应该救援,这是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我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并组建了以公安、消防和军队为主体的政府公共救援体系。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全力以赴地进行公共救援,是政府恪守宪法规定的基本职责,体现了政府应尽的本分。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岂不说这样大规模的救援行动还要冒着极大的风险。很多网友都认为“因个人过失造成如此巨大的代价不应由纳税人买单,应该让被救人支付相应的救援费用或对他们进行惩戒。”四姑娘山景区户外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曾凡荣的话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游客是买了门票,进行过登记,在景区内合理合法地开展旅游活动,出了问题,我们全权负责;但如果游客违规登山、穿越,出了任何问题,不仅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笔者认为,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让有“过失”的驴友承担相应费用是完全合理的。
但是,这种受益者承担救援费用的提法却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私人探险属于近几年才兴起的户外运动。虽然早在2003年7月25日我国就施行了《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并在2007年9月4日颁布实施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但是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户外活动的管理办法。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私人未经申请登山或旅游,应承担什么责任,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目前,众多景区也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在哪种情况下被救援者应为救援费用买单,更没有规定应该怎样买单,这就使得驴友因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费用成了一句空话。四川省登协要求驴友支付部分救助费用虽然在法理上、情理上都说得过去,但3万元的具体数字从何而来,又不得不让人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实际上,对于这些驴友未经许可擅自闯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只有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当没有救援经费的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和四川省登山协会,要求驴友分别支付2.6万元和4000元共计3万元的救援成本,虽然合理,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合法性难免受到质疑。
当然,反思整个事件,我们再次意识到应该及时对相应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只有尽快出台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户外活动的管理办法,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明确规定户外活动者的权利义务,及其过错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救助费用的计算方式、方法,才能在今后出现类似情况的时候,让那些不守法、逾规的驴友受到应有的惩罚,促使其为耗费的公共资源合法、合理地买单。而且只有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向导、高山协作、背夫等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要求,才能有效杜绝他们成为驴友犯错的“帮凶”。相关部门也必须吸取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在旅游旺季增派人员巡逻查岗,在险情较多的地段安设专门的守护人员。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将使今后的户外活动得到规范管理,使广大驴友的户外出行更理智更安全。然而,我们同样不能忘记,国家和政府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当民众遭遇危难的时候,政府必须展开公共救援。即使驴友应该为救援买单,政府也应该承担主要的费用。这样的政府,才是充满人性关怀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才是让民众信服的政府。(禹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