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报道:李阳家暴后向妻认错 称父母未给自己良好家庭教育
李阳家暴事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事件的影响仍在持续扩展当中。一部分媒体的报道满足了某些看客的需要:看名人家里的热闹,看名人当众出丑,但少有人想到暴力阴影下李阳妻子和孩子的需要,以及我们大家可以从这桩家庭悲剧中汲取些什么。
李阳家暴这只“麻雀”仍有深入剖析的必要。
李阳施暴时的主观心态,是对这一事件在法律上定性的重要依据。家暴事件被妻子曝光后,李阳曾对媒体谈到施暴时内心的想法:“当时我的念头就是到此为止吧,一切到今天就结束吧。”“我是不能让她有反抗的,我要一次性地把她制服(见央视柴静对李阳的专访)。”“当时我就想消灭她,我就想我们同归于尽算了(见9月23日《南方都市报》对李阳的专访)。”从李阳自己的陈述来看,他施暴时的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就算没有文化的人也知道什么叫“结束”、什么叫“消灭”和“同归于尽”。在这种心态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说故意伤害都勉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心态。虽然事件中没有发生死人的结果,但不等于事件可以等闲视之。司法机关对李阳袒露的这种心态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将其家庭作为高危家庭对待,必要时可以应受害人请求颁发人身保护令,保护其妻子和孩子的人身安全。
尽管我国尚未通过专门的反家暴立法,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对于处罚暴力伤害行为、禁止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原则、社会各方面在防治家暴方面的责任以及对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目前处理家暴案件并不缺乏明确具体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从李阳家暴事件曝光后警方的处理来看,的确有欠妥之处。首先,从李阳对媒体和公众肯于承认其家暴的长期性和严重性来看,如果司法机关全面详细调查其施暴时的主观心态,他也应当能够坦率承认。那么该案就不应当作为“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做调解处理,而应当正式立案,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李阳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其次,公安机关没有处罚李阳的家暴行为,而是调解结案。表面上看,警方的这个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家庭和睦、夫妻和睦,又关注到李阳的心理问题,很是人性化。但由于这个处理结果没有针对李阳无视法律尊严和滥施家暴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没有通过教育和惩罚让施暴者认识到家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甚至连一个治安案件中常见的对违法者的警告处理都没有,结果纵容了李阳:名义上道歉,实质上冥顽!
发生在北京的董珊珊八次报警仍被打死的案件告诉我们,如果司法对家庭暴力案件介入不够,客观上就会形成对施暴者的纵容;如果执法机关低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忽略对施暴者的教育和惩罚,忽略对被害人的保护,往往就会产生灾难性的结果。
中国人和外国人对于家庭暴力所持的态度,李阳作为一个亲历者,有这样的评价:“中国人的思维觉得这(指家暴)都是家里的事,中国的太太看到外面把家里的事说小了肯定会很高兴,但我太太不这么想,美国人很有原则性(见9月12日《新京报》对李阳的访谈)。”李阳的这番言论似乎在说中国妇女乃至中国社会可以容忍和宽恕家庭暴力行为,而他很有原则的美国太太却不能,进而得出问题出在他太太身上的结论。在中国反家暴工作前进了近20年的今天,我们想告诉李阳:在反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无论是美国妇女还是中国妇女,我们都很有原则!家庭暴力不是家里的事,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个违法者,你需要切实履行你在司法机关对家庭、对社会作出的承诺,以施暴者的身份而不是反家暴代言人的身份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治疗,直至彻底放弃施暴行为,这才是你作为违法者的当务之急。
李阳家暴事件再次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家庭暴力就在我们身边,反家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李阳频繁接受采访造成的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话语权的失衡状况告诉公众:面对家暴,你要发出自己的声音!(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张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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