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艳照门” 一男敲诈女友5万元
一男利用裸照勒索得手2万元,被判3缓4,三亚城郊法院同时开出首张缓刑期“禁止令”
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裸照进行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同时下达了禁止令: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高某禁止以任何形式与被害人接触。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后,三亚城郊法院开出的首张缓刑期“禁止令”。
回顾 发生矛盾,男友利用裸照敲诈女友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女子孙某某,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发生了性关系。今年3月初,高某经孙某某同意,用相机拍下孙的裸照,并且录制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称日后将制作成光盘,两人互相想念时可以看看以解相思之苦。事后,高某将其中一张裸照保存到其电脑上。后因双方发生矛盾,高某于同年4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给孙某某发送裸照及部分通讯录,向她索要5万元。高某威胁称,如果不给钱,他就将裸照发给孙某某的同学、朋友等人。在高某的要挟下,孙某某于次日将2万元存入高某的银行账户。今年4月11日下午,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赃款2万元已追缴,并退还给受害者孙某某。
判决 判三缓四,法院开出首张“禁止令”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万元即遂,3万元未遂。鉴于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并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三亚城郊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男子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开出“禁止令”: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同意,禁止高某以任何形式与被害人孙某某及其近亲属接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违反该禁止令,轻则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则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记者 张瑜 通讯员 黎金 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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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地。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据了解,我国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同时,对宣告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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