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生争执,男子涉嫌将第一次见面的“酒友”扎死,但因喝得太醉,已想不起来为何扎人。昨日,被告人陈小兵在一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案发前喝酒两次起争执
2011年2月22日,案发当天,43岁的被告人陈小兵与36岁的被害人张某是第一次见面。
据陈小兵庭审时称,当日傍晚,绰号“马哥”的朋友叫他一起到昌平区北环路附近吃饭,同桌一共去了九个人,其中就包括了被害人张某。
同桌饮酒人证言显示,席间因为敬酒,被害人张某与同桌的“小伟”发生争执,张某当即掏出了一把约20厘米的刀,所幸被大家拦下。吃完饭到了饭店大门口,张某和小伟又再次发生争执,张某亮刀后被劝阻。
歌厅再饮酒被扎死
经过两次争吵后,一行人又继续到了北环路的一家歌厅,叫了20多瓶啤酒。
据检方指控,当晚10时许,正是在该歌厅内陈小兵也与张某发生矛盾,陈小兵遂持刀刺扎张某的左胸部,伤及张某左胸壁、心脏室间隔至左心室贯通伤,导致张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人当庭解释称,所谓“贯通伤”,就是“心脏整个儿被刺穿了”。
对此,陈小兵当庭表示“没异议”,称因为喝了太多酒,最后一次时在厕所门口遇到张某,后者拉着他到了一间空包厢聊天,并先掏刀挑衅。
检方认为,陈小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根据他是否能赔偿被害人家庭损失而酌情量刑。
- 追问
被害人有无责任
本案中,据证人证言被害人平时有带刀的习惯,案发时陈小兵也称张某最先亮出了刀,因此辩护人认为张某有责任在先,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检方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侵害具有紧迫性。而本案中张某虽然主动掏刀,但是在案证据没有表明张某实际实施了刺扎行为。同时,他夺过刀后对现场处于控制局面,有人拉架时仍拒绝离开,最终造成了侵害结果,因此不属正当防卫。 (张媛 王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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