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上海)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市日前出台《上海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检察职权相关活动及事项。目前,本市检察机关正在建立案件当事人电话和电子查询案件的信息系统,届时案件相关人员可以到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申请查询相关信息,进一步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共有24条,其中明确将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作用。本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7种情形,都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具体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的。人民监督员认为办案过程中存在违反办案程序等执法不严等问题,可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启动监督程序。
公众也将参与听庭评议。检察机关将定期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听庭评议队伍,对出庭公诉活动进行公开或者暗访评议监督;全市检察机关还将完善在办案件当事人查询系统,即将建立案件当事人电话和电子查询案件的信息系统,届时案件相关人员可直接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申请查询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的可公开信息。目前该电子查询系统还在开发试运作之中。
此外,检察官执行公务活动的情况也将受到监督。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告知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对检察公务活动有异议可以投诉及投诉的办法,告知内容应当记录在案。
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本市已选任73名人民监督员,自去年初至今,人民监督员对93件拟撤销案件、拟作不起诉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经监督评议后不同意办案部门拟定处理意见的有5件。对此,检察机关均召开检委会认真听取和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决定。某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单位行贿案时认为证据不足,拟决定存疑不起诉。按规定,这一案件交由上一级人民监督员评议。3名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认为,行贿人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应以个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委会最终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决定以行贿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目前,本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时,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等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的证人、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聘请的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都告知权利和义务。在告知的方式上,以口头方式进行为原则,如果已经将有关权利和义务印制成书面材料,在书面告知的同时,还需口头告知,并要求被告知的人在告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告知书等履行告知义务的记录都要归入案卷材料。(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施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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