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对女儿的抚养,韩先生故意辞掉一份月收入近4000元的工作。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为其具有恶意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在判决其与妻子离婚的同时,仍需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王女士诉称,她和韩先生经人介绍于2000年相识,2006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馨(化名)。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韩先生婚后不顾家庭,很少参加工作,没有责任心。2010年11月,韩先生离家出走,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当年12月28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因韩先生反悔,致使离婚协议无法生效。王女士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韩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韩先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女儿由对方抚养。庭审中,法官经询问双方得知,小馨现随母亲生活,在一家双语幼儿园接受教育。原告从事保洁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韩先生之前做快递员,月收入接近4000元,但怕王女士在诉讼中针对女儿的抚养费提出过高请求,故将工作辞掉,现为无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辞掉工作的原因是不想负担过高的抚养费用,法院认为韩先生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抚养义务的故意,故对于原告王女士要求韩先生给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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