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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明确女职工经期假 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减薪

2011年10月20日 11:4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将于明年3月8日实施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引发社会关注,该条例最大亮点是:女性经期请假将补充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即便女性因经期不适而请假,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减薪。

  市总工会女工部昨天表示,本市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处于经期的女职工进行保护,但具体的表述较为模糊,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市总工会将通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这一形式,对“经期假”适用的岗位、人员进行细化,让一部分需要特殊保护的女职工真正享受到这一权益。(记者 陈玺撼 通讯员 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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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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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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