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的悲剧依然扎心,道德反思仍在继续。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18∶1,这是一个多么残酷的数字,它确实说明社会病了,道德正处在一个危险的滑坡上。寻求法律介入,惩戒见死不救,体现了对道德滑坡的担心和自救。虽然说在许多国家,见死不救会面临法律的惩罚,但仍然需要担心,将见死不救上升到法律惩戒会带来许多副作用,甚至会从一种不道德走向另外一种不道德。
通过法律惩戒见死不救,需要一个道德前提,那就是当事人一定要有主观上的不救,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见死不救。在小悦悦的悲剧中,就有路人声称自己当时没注意。即使做到了“满城尽是摄像头”,也无法通过摄像完全还原现场,也无法证明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注意到危情。更何况,如果真做到了“满城尽是摄像头”,能够确保还原每一个现场,何至于出现“不敢扶”的道德尴尬?而通过摄像记录加上“合理想象”推断出的事实,难免没有出入,难免不会误伤路人。
法律只是手段,本身不是目的。通过法律惩戒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道德滑坡,但也不能乐观者以为,法律惩戒就一定能把道德拉到坡上来。既然法律惩戒可能会误伤道德,而且在极端条件下,可能性会无限扩大,就会对道德产生又一种伤害。在这一节点上,甚至无法判断伤害的级数是高是低。
法律只是维护秩序的一种工具,就见死不救来说,如果没有其他手段可用,那法律就成为不得不用的最后手段。可事实并非如此。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国外看见同胞沦为奴婢,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就会得到国家补偿。这道法律执行了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重返家园。这一典故的启示是,当前起码还有奖励手段可用。与见死不救对应的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之所以不彰,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奖励不够,导致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现实中,见义勇为虽然有奖励,但大多是确定事实后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中出现的争执,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救济既不够有力也不够及时。如果对于见义勇为中出现的争执,法律和制度及时介入、证明清白、公开奖励,岂会出现“不敢扶”的社会性心理?
既然能够在道德框架下解决道德问题,又何必用冰冷的法律破坏道德的柔情?面对小悦悦的悲剧,制度层面更应该在奖励上发力。应该建立应急机制,当争执发生时,公权和司法层面迅速介入,确保每一个做好事者不受冤屈;应该设立奖励基金,对于见义勇为要像招商引资一样重奖;应该形成社会导向,让见义勇为者和其他领域成功者一样,受到社会尊敬。倘能如此,道德何至有滑坡之虞,人性何来冷漠之说?(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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