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可以免责!讹人要承担法律后果!特定人群不见义勇为要入刑!21日,广东省社工委组织的第三场“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座谈会在穗召开,这次参加座谈会的都是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他们就“小悦悦”事件带来的反思、争论和建议展开了讨论———
有了金钱少了温情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庄伟燕:在经济挂帅的发展模式下,整个社会关系逐渐变成了金钱关系和利益关系,因此,在这个社会的大环境下,促成了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去从事一项对自己没有任何益处的利他行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化明显,温情缺失。同时,社会底层民众缺乏应有的安全感,人人尽力避开各种“麻烦”以求自我保全。
未成年人法很“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小悦悦事件同时也折射出未成年人的问题。广东早就制定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四)项就规定: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我认为,应当进一步宣传、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军说,为何彭宇案会成为公众逃避责任的借口,这从客观上说明了一个判例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尽管我们不能像国外那样搞“陪审制”,但是可以规定在裁判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时候,应当适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甚至可以让公众参与。前些日子药家鑫案件就采取了庭审现场问卷调查,很好地解决了民意与法律结合的问题,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特殊人群应担义务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201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32名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之后,关于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靠个人的良心、道德自由决定,一直都处于激烈的争论中。近年来,见死不救的例子比比皆是,触目惊心,令人发指。我认为,公务人员、医生、共产党员、先进人士、保安等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
在美国一个著名的案例中,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为了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
立法不少,管用的不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期,大量新的道德事件出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其归结到法制不健全,继而形成一种惯性逻辑:什么都立法,什么都归罪。似乎法律成了“万能”机器,什么都能摆平,其结果是“有问题,就要立法,立法之后司法,又出现问题,然后再讨论立法”的恶性循环,法律立了不少,管用的不多。
撞死人赔得少不合理
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目前我们法律规范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有缺陷:一笔死亡赔偿金和一辈子承担高昂医疗费用比较,就有可能得出一个结论:撞死人比撞伤人赔得少,救下来去医治或者评定残废后却比撞死人赔偿得多。这种法律的设计本身是有问题的。
约束行为,法律更管用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因知根知底而背负着沉重的道德责任;在半熟人社会(小区和大企业)中,人们因维护自身形象而在道德上有所顾忌;在生人社会(大都市和大群体)中,人们处在去个性化的状态而极少约束,因而对道德怀有天高皇帝远的心态。在生人社会中,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显得更为重要。(记者薛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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