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系原(宁夏自治区)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涉嫌贪污罪。近日,经盐池县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终结,该院公诉科依法提起公诉,谢某一审被盐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4年11月,青铜峡市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因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需在青铜峡市小坝镇永丰七队征用土地,遂向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2005年2月25日,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青铜峡市矿产资源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项目用地申请。
2005年4月8日,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用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在青铜峡市小坝镇永丰村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征地工作由青铜峡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青铜峡市小坝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约定在青铜峡市小坝镇永丰七队征地38.133亩。2005年4月22日,为了使征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被告人谢某制作了“矿产公司永丰七队青苗、征地补偿费登记表”,先期给永丰七队农户发放了青苗补偿费等70097.58元。
2005年4月27日,被告人谢某以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为由,以永丰七队村民张某、闫某、闫某某名义制作了一份虚假的“矿产公司永丰七队青苗、征地补偿费登记表”,经时任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某审核、局长王某审批后,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和6月2日利用虚假的“矿产公司永丰七队青苗、征地补偿费登记表”,套取的土地补偿款56208元,并占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法治新报 通讯员 赵军平 王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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