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证人不能出庭
或可视频作证
【现行】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草案】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不能出庭的四大条件,即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而对于不能出庭作证如何送达证词,修正案草案除了规定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提交以外,还规定了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与此同时,比现行民诉法更详尽的是,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现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依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诉讼文书新增
“数字化”送达
【现行】 限行民诉法中对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其中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草案】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一种方式,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视为送达。
此外,这种利用当下数字化科技手段的方式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修正案草案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中证据的种类也增加了“电子数据”一项。(记者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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