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部精神卫生法首先必须是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实现诸种权益保护的平衡,防止“该收不收”导致患者对家属和公众权利的伤害,并解决公民“被精神病”问题。
经历26年长跑之后,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迈进了正式立法程序的门槛,让身处精神疾病诊治乱象中的人们看到了法治曙光。
现实中的“被精神病”令人焦虑,一部精神卫生法能满足公众的多少期待?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强制住院适用条件中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这一修改成为舆论焦点,反映出公众对立法防范“被精神病”的厚望。
不可否认,草案在满足公众期待方面着力明显,规定了住院治疗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病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要追刑责;尤其是有关精神障碍两种复诊、两次鉴定的规定,堪称用心良苦。但是就整个立法而言,这种“被精神病”的个案式焦虑,不应遮盖住整部法律更为多样化的社会功能。
当前,我国约有1600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大量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自伤和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同时因强制收治程序缺失,正常公民“被精神病”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些乱象,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既要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又要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自伤或危害他人,还要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行收治。多重目标的实现,需要立法寻求恰当的权益平衡方式。
在精神病患者权益、家属权益、公众权益和公民不被精神病的权利之间,精神卫生法的内容设计重心应放在患者权益保护上,让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治疗。整部精神卫生法首先必须是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法,如此才符合立法的根本旨意。在此基础上,实现诸种权益保护的平衡,防止“该收不收”导致患者对家属和公众权利的伤害,并解决公民“被精神病”问题。
同时,立法的具体条文设计也需关注诸多权益的平衡。一些看似保护某种权益的条款,如果设计不严谨或存在偏差,很可能出现权益保护漏洞。例如对送医主体的规定,草案赋予患者近亲属和行政部门具有送医资格,这是保护患者得到及时医治并防止侵害他人权益的需要,但客观上又存在近亲属和行政部门滥用这一权力的危险,这就需要立法设计必要的限制、监督或救济措施。
又如,对于强制住院,草案规定了严重患者的两种情形,删除了扰乱公共秩序而确立起国际通行的“危险性”标准,但在具体的标准设计上,“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如何解释,实践中对“危险”的界定与解释如何避免滥用等,都关系到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十分谨慎和周延。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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