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红油”16.9万余吨、逃税人民币3.3亿余元,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督办的“1209”特大红油走私案日前在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该团伙首要分子谭伟军、谭显明兄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4名团伙核心成员胡应高、郑金水、谭玉波、谭庆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元不等罚金。
今年4月1日、5月23日、7月25日,市中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该案,案情涉及该团伙走私及行贿等问题,本报也曾多次报道该案的庭审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谭伟军、谭显明决定从香港海域购买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下称“红油”)走私进境非法牟利。在谭伟军、谭显明的组织、领导下,组建成了以其二人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胡应高、郑金水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谭玉波、谭庆涛为固定成员的走私犯罪集团。他们分别购买或租用22条粤港澳流动渔船,大肆在香港白石角海域或筲箕湾海域向香港志成公司所属的“志成”等油趸购买红色柴油,偷运至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霞涌海域非设关地卸驳给谭伟军走私犯罪集团所属无牌铁壳船。该犯罪集团在谭伟军指挥下共偷运红油16.9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亿余元。
此外,为保障走私红油的非法活动在深圳、惠州等地顺利进行,谭伟军、谭显明共同或单独向原深圳海关及广东边防总队相关人员共16人多次行贿4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共计人民币1124万元。
法院认为,谭伟军等6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改装的渔船从香港偷运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谭伟军、谭显明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巨额现金及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缉私处长受贿300万获刑11年
名列全省反腐典型案件
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也因这起特大红油走私案落马。今年3月15日,广东省检察院披露了省内一批反贪典型案例,黄焕光受贿及放纵走私案名列其中。
据查,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黄焕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放纵以谭显明、谭伟军两兄弟为首的犯罪团伙走私红油,先后19次非法收受谭显明和谭伟军现金贿赂共计3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焕光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受贿125万为走私分子通风报信
深圳海关缉私局原惠州港分局副局长获刑13年
深圳海关缉私局原惠州港分局副局长杨国虎收受谭氏兄弟等走私团伙125万元贿赂,为其走私“红油”大开绿灯,福田法院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杨国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杨国虎在其担任深圳海关缉私局惠州港分局副局长期间,通过惠州市大亚湾智翔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向该公司老板严某索要100万元人民币。严某为其公司从事走私活动时杨能提供方便,逃避海关对其货物的监管,便找到了走私“红油”的谭伟军,二人共同送100万元人民币给杨国虎,其如数收下。后谭伟军为了在大规模走私“红油”过程中得到杨国虎的关照,并让杨国虎及时提供缉私行动信息,在能够开展大规模走私“红油”的月份,按每月5万元的标准,共5次送给杨国虎总计人民币25万元。
杨国虎收受谭伟军的贿赂后,徇私舞弊,采取通风报信的方式于2009年7月、2010年1月放纵谭伟军等人走私“红油”的犯罪活动。
“银弹”放倒一批
海关边防官员
谭氏兄弟团伙为顺利走私“红油”,动用逾千万资金发起“银弹”攻势,放倒一批海关边防官员。除已有判决结果的黄焕光和杨国虎外,还有10余名海关和边防系统的官员。
据起诉书显示,在审理谭氏兄弟行贿案件中,海关系统内部有10名“内鬼”收取好处,为谭氏兄弟团伙通风报信。谭氏兄弟给10名海关人员行贿的金额从4万元到300万元不等,按照与走私的关联性强弱、官职的大小进行分配。其中最少的是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副处级调研员郑明强,只受贿4万元人民币及一些烟酒,而受贿最多的是黄焕光,除了300万元人民币外,谭氏兄弟每个月给他送钱时,还会送一瓶路易十三洋酒,先后送了19瓶,每瓶市场价高达2万多元。
这批海关人员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给谭氏兄弟走私集团一些便利,包括不查缉其走私活动、隐瞒其走私活动的情报、放弃对该走私海域的查缉、将打击行动的信息向其通报等等。
除10名海关官员外,“谭氏兄弟”还向5名边防系统官员行贿343万元,以换取他们放任其走私活动。(记者 吴涛)